山西壓力容器的定義及應用情況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明確指出壓力容器的定義為: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容器應用情況:
壓力容器早期主要應用于化學工業,壓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壓聚乙烯等高壓生產工藝出現后,要求壓力容器承受的壓力提高到100兆帕以上。
隨著化工和石油化學工業的發展,壓力容器的工作溫度范圍也越來越寬;新工作介質的出現,還要求壓力容器能耐介質腐蝕;許多工藝裝置規模越來越大,壓力容器的容量也隨之不斷增大。20世紀60年代開始,核電站的發展對反應堆壓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術要求,這進一步促進了壓力容器的發展。如:煤轉化工業的發展,需要單臺重量達數千噸的高溫壓力容器;快中子增殖反應堆的應用,需要解決高溫耐液態鈉腐蝕的壓力容器;海洋工程的發展,需要能在水下幾百至幾千米工作的外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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